当前位置:首页 > 彭水新闻 > 本地资讯 > 正文

关于禁止在县城区熏制腊肉香肠制品 和露天焚烧、烧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1-13 11:17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营造洁净、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县城区熏制腊肉香肠制品和露天焚烧、烧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置便民设施。每年腌腊制品熏制期间,在县城周边设置1个集中环保规范便民熏制点,即汉葭街道下塘高速路出口附近李海肉制品加工厂。请广大市民自觉到便民熏制点进行熏制。

二、明确行为规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彭水县新老城区以内的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广场、坡崖堡坎、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江河岸坡、房屋楼道楼顶等场所搭建固定或临时设施直排烟尘熏制腊肉、香肠制品;禁止城区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搭建固定或临时的不符合本通告及相关环保规定的设施设备进行烟熏腊肉香肠和烧烤。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重庆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拆除熏制设施外,还将严格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委等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对拒不整改、拆除,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举报监督。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和监督,发现、制止、投诉和举报身边违法违规露天焚烧、烧烤、熏制腊肉和香肠制品污染环境的行为。

五、彭水县城区以外人口聚集区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举报电话:

县城市管理局:023-78446626

县农业农村委:023-78842269

县生态环境局:023-78493966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